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及审核程序的通知
作者:陈宁 发表日期:2011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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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及审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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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文号:汕府信〔2009〕14号 颁布日期: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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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汕府〔2004〕135号文)、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结合我市协议采购,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现对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及审核程序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根据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我市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审核范围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服务器和交换机等网络设备、软件等,具体配备标准和限价标准附后。
普通办公业务需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原则上在《市直机关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规定的限价范围内采购,以上限价格采购的设备主要参数不能低于《市直机关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各单位要严控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对在规定配备标准的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本次调整后的《市直机关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相关要求进行配备;不在《市直机关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规定范围的设备采购,要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需将整笔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内容提交市信息产业局进行需求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政府采购手续。
(一)申请价格超过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限价范围的(申请价格以申请单位预算采购价填写)。
(二)单笔采购预算超过20万元的;
(三)每两个月采购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
(四)单笔采购的台式电脑台数超过25台(包括25台)的;
(五)单笔采购的笔记本电脑台数超过15台(包括15台)的;
(六)包括服务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超过3万元的;
(七)软件(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等)采购超过5万元的。
不在以上七种情况范围内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需填写《汕头市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技术审核备案表》,经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办政府采购手续。
三、普通办公(文字处理、业务处理等)的台式电脑采购,原则上采购家用机型。数据处理、特殊业务系统及有其他规定的,经审核同意后可采购商务机型。
四、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办公自动化设备审核受理环节的时效性,方便各申报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已于2008年11月25日开通了办公自动化受理系统,对审核程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分为备案项目审核、不超标项目审核、超标项目审核等三个部分。其中,备案审核和不超标项目审核可直接在网上提交审核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凭正式资料换取审核回复意见;超标审核仍按照以往流程将资料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后回复。
五、采购单位应根据审核后的技术指标或《备案表》进行采购。市财政局参考市信息产业局的技术意见核拨经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信息产业局的技术意见或《备案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采购内容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需求审核和技术审核。违反上述规定者,市有关监管部门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经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后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在编制公开招标文件时,不得随意设置倾向性指标和参数。确实需要增加除通用关键指标外参数的,申请人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供3个不同品牌型号的指标列表及说明。
八、调整后的配备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此有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可以参照本标准实施。
附件:
1、市直机关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和限价范围
2、 汕头市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技术审核申请表
3、汕头市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技术审核备案表
汕头市信息产业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信息产业局
2009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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