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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办公室 发表日期:2021年01月2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广东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五唯”顽瘴痼疾,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范围为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职在岗人员。

     三、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零容忍”。

     2.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根据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突出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区别不同情况,可将教研报告、教案、发明专利、参与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成果、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成绩、参与行业标准研发成果等作为评价条件。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3.实行省级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结合现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在国家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交流后,应按照现工作岗位相应类别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普通高中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交流按照我省转系列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4.向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和扶贫支教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时,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创新评价方式。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

     3.下放评审权限。完善省、市、校分级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省教育厅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向广州市、深圳市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市负责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地可将初级、中级职称交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改革前已取得我省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职称,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取得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可视同取得统一后的同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四、组织实施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区域情况差别大。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着力构建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负责职称政策制定;教育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各有关学校、教育教研机构现有在岗教师(教研员),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改革前取得的职称统一填表登记过渡(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存入教师(教研员)个人档案。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本校)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状况,积极应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强化监管,确保公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关乎公平正义。要严格规范职称评聘程序,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要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附件1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设中职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政策规定的各项要求,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3)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的。

第五条身心健康要求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实践实训要求

任现职以来,文化课教师定期到行业企业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年到行业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至少累计1个月,且每5年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做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助理讲师评价标准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育人工作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班级管理能力。

2.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十一条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从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市(县)或学校规定的课时数。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

3.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奖项1项。

4.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

4.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十二条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申报助理讲师条件

符合第九条要求,且从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听课2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

2.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

3.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

4.参与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师培训、课程开发、实习实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等)1次。


第四章 讲师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4.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四条育人工作要求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班级管理能力。

2.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十五条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不少于300课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2/3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

3.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以上奖励1项。

4.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

第十六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中级(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近五年有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1项。

4.任现职以来,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

5.体育、艺术学科专业课教师,本人近五年有参加体育、艺术类专业实践活动经历。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4.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所取得成果获得奖励1项。

5.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6.申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县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地市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9.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

10.参与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11.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十八条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申报讲师条件

符合第十三条要求,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听课8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

    2.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排名前3)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若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译著,每1部可视同1篇论文。

    5.参与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师培训、课程开发、实习实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等)年均不少于1次。


第五章 高级讲师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条育人工作要求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

第二十一条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文化课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不少于300课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1/2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其中近3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且至少1优秀

3.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市级以上奖项或校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

4.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有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任现职时间不足5年的,任现职以来的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时长不少于任职时长的1/5)。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1项,成果已被行业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效果良好。

5.体育、艺术学科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本人平均每学年参加体育、艺术类专业实践活动1次以上。

第二十三条教科研成果要求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主持或参与完成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4.主持或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地市级以上奖励1(排名前3

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省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省级集训队。

9.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

10.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11.艺术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二十四条示范引领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2.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申报高级讲师条件

符合第十九条要求,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听课8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

2.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

3.主持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若有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译著,每1部可视同1篇论文。

5.参与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师培训、课程开发、实习实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等)年均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条件

担任讲师职务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省部级表彰。

2.教学业绩成果丰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如获得国家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获得全国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二等奖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或省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等。

3.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为推动本专业领域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等。

4.专业技能技艺精湛,公认为省内行业(领域)内本专业带头人,影响力显著。如入选市级高层次人才项目杰出、领军人才,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优胜奖以上,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一等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第六章 正高级讲师评价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八条育人工作要求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0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

第二十九条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文化课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市(县)或学校规定的课时数且不少于280课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2.近五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2优秀

3.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好评,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国家级奖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1项,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4.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以上

第三十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2.近五年有1年以上(可累计计算)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主持应用技术研究1项,成果已被行业企业使用,效益明显。

4.任现职以来,主持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效果突出。

5.体育、艺术学科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本人平均每年参加体育、艺术类专业实践活动1次以上。

第三十一条教科研成果要求

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项:

1.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4.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6.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4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国家集训队。

9.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10.主持完成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11.艺术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三十二条示范引领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对推动本地区学校的专业建设发挥带头人作用。系统指导2名以上其他教师教学教研,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2.能较好地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三条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申报正高级讲师条件

符合第二十七条要求,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听课4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

2.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改革课题(项目),或参与国家级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若有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译著,每1部可视同1篇论文。

5.每学年参与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师培训、课程开发、实习实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等)3次以上。

第三十四条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条件

担任高级讲师职务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3次为优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表彰。

2.教学业绩成果丰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如获得国家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获得全国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等。

3.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为推动本专业领域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等。

4.专业技能技艺精湛,公认为国内外行业(领域)内本专业带头人,影响力显著。如入选国家级或省级高层次人才项目杰出、领军人才,本人(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金、银、铜牌,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一等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第七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三十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育人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从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或参与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市(县)或学校规定的课时数。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

第三十八条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有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2.近五年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或工具、设备修理及研制。

3.近五年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第八章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第四十条育人工作要求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市(县)或学校规定的课时数。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

3.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奖项1项。

4.能结合实习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职业(工种)实习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四十二条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有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2.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或工具、设备修理及研制。

3.任现职以来,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第九章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四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四十四条育人工作要求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教师,2年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3年以上;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的教师,4年以上。

第四十五条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市(县)或学校规定的课时数且不少于500课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2/3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

3.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以上奖励1项。

第四十六条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近五年有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1项。

4.任现职以来,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

第四十七条教科研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4.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得奖励1项。

5.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6.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论文专业性较强。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获地市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9.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

10.参与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第十章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四十八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第四十九条育人工作要求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3年以上;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的教师,5年以上。

第五十条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市(县)或学校规定的课时数且不少于500课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其中近3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且至少1优秀

3.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市级以上奖项或校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

第五十一条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掌握新技能,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2.近五年有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1项,成果已被行业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效果良好。

第五十二条教科研成果要求

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主持或参与完成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4.主持或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地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论文专业性强。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获省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省级集训队。

9.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

10.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第五十三条示范引领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2.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十四条破格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条件

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省部级表彰。

2.教学业绩成果丰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如获得国家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获得全国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二等奖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或省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等。

3.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为推动本专业领域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等。

4.专业技能技艺精湛,公认为省内行业(领域)内本专业带头人,影响力显著。如入选市级高层次人才项目杰出、领军人才,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优胜奖以上,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二等奖或省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一等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第十一章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五十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五十六条育人工作要求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

第五十七条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市(县)或学校规定的课时数且不少于460课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2.近五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2优秀

3.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好评,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国家级奖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1项,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第五十八条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掌握新技能,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能高级考评员资格。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2项,成果已被行业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2项,效果良好。

第五十九条教科研成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项:  

1.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4.主持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项或地市级一等奖1项。

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6.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论文专业性强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国家集训队。

9.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10.主持完成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第六十条示范引领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本地区学校的专业建设发挥带头人作用。

2.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系统指导2名以上其他教师教学教研,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六十一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条件

担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3次为优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表彰。

2.教学业绩成果丰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如获得国家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获得全国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等。

3.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为推动本专业领域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等。

4.专业技能技艺精湛,公认为国内外行业(领域)内本专业带头人,影响力显著。如入选国家级或省级高层次人才项目杰出、领军人才,本人(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一等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六十本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本标准自202012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六十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教专业。具体专业名称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准。

2.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4.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以上市。

5.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含无县级设置地级市的镇区。

6.在职在岗:指在中等职业学校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资历: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9.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共青团专职正、副书记、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等承担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其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作限制。

具备博士学位教师,申报讲师职称评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不做硬性要求;申报高级讲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讲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具备硕士学位教师,申报助理讲师职称评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不作硬性要求;申报讲师职称评定,应有担任并胜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同时符合“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所指导的学生参加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1项”条件;申报高级讲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教师,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不作硬性要求。

10.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专职教师举行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特殊教育教师执教各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可参照公开课界定。

1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指学校在每学年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12.每五年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从申报当年起,向前倒推5年,计算连续5年的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2016年之前的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不作硬性要求。

13.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学校的正、副书记。

14.德育专职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15.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指在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16.教材、教学参考书:指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并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学用书或指导书。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教材、教学参考书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17.著作: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18.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指有ISSN或CN刊号的刊物;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

19.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艺术学科教师公开出版具有一定水平的画册、作品集1部,可视同1篇论文。

20.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教科研课题(项目)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课题(项目)。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21.称号: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类表彰荣誉称号和各类人才培养项目。

22.实训基地:指由多个实验实训室组成的,用于在校学生通过工学结合学习实践技能的场所。

23.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4.对于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相同或相近专业兼任课程和教学工作量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25.2020年前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教师,如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可视同在相应岗位任职。2020年前,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范围内的学校(或教育教研机构)入职且尚未取得职称的人员,承担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满足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

26.其他职称系列转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7.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成果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28.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29.企业工作经历:指在企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专业,须与申报人在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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